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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印发《长安大学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

2020年08月26日 16:48  点击:[]

 

长 安 大 学 文 件

长大研〔2019〕364 号

关于印发《长安大学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

管理工作规定》的通知

校属各单位:

《长安大学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管理工作规定》经校务

会 2019 年 10 月 21 日审议通过,现予印发,请遵照执行。

长安大学

2019 年 11 月 11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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长安大学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

管理工作规定

第一章 总 则

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,提高研究

生培养质量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》和《中华人民共

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》,结合学校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

第二条 培养目标

以培养拔尖创新人才为目标,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。

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习期间应做到:

(一)热爱祖国,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坚持以习近平新

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树立正确的世界观、人生观、

价值观;

(二)遵纪守法,品德良好,学风严谨,具有积极投身中国

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使命感和事业心,具有严谨的治学态度和不

断探索的创新精神;

(三)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,具有

从事科学研究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,在知识结构、学

术水平、工作能力等方面能够满足实际工作需要;

(四)遵守《长安大学学生学术行为规范》;

(五)具有健康的体格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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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章 培养工作

第三条 学制及学习年限

硕士研究生学制为 3 年。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为 4

年,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为 5 年,因创业休学的硕

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为 6 年。

提前完成培养计划,成绩优异(学位课考试成绩平均在 80 分

以上且所有课程没有补考或重修)者,可提前申请毕业及学位,

提前年限一般不得超过半年。

在硕士二年级获得硕博连读资格,且学术成果满足学校规定

条件者,允许在硕士二年级第二学期申请硕士毕业及学位。

第四条 培养方式

硕士研究生培养采取课程学习和科学研究相结合的方式,既

要掌握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,又要掌握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和技

能,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,应合理安排课程学习、社会实践、

科学研究、学术交流等各个方面。指导方式上采取导师负责制和

指导小组集体培养相结合方式。

第五条 培养方案

培养方案是进行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、教学管理和质量评估

的主要依据。培养方案的制定应体现本学科硕士研究生培养的基

本要求,明确硕士研究生应掌握的本学科基础知识的广度和有关

研究方向知识的深度。

培养方案应包括培养目标、研究方向、培养方式、学制及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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习年限、课程设置及学分要求、培养环节、学位论文及学术成果

等内容。

学院根据各学科的培养目标和培养要求,制定硕士研究生培

养方案,经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,报研究生院批准备案后执

行。

第六条 培养计划

个人培养计划是组织课程教学和考查研究生学业的基本依

据。导师和指导小组应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,根据因材施教的原

则,指导研究生制订个人培养计划。培养计划应对课程学习、文

献阅读、科学研究、学位论文等工作的预期目标及进度做出安排。

培养计划应在入学后两周内制订完成,由导师及学院负责审核。

第七条 培养环节与学分要求

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环节应包括课程学习、综合实践、

学术交流、开题报告、中期考核、论文答辩等。总学分不应低于

33 学分,其中课程学习环节不低于 28 学分,其他必修环节不低于

5 学分。课程学习环节中,学位课不低于 20 学分,非学位课不低

于 8 学分。完成培养方案所要求的课程学习及必修环节,修满学

分者,方能申请论文答辩。

(一)课程学习

1.公共基础课(8 学分)

(1)第一外国语(6 学分)

第一外国语为非英语的须选修英语为第二外国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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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)思想政治理论课(2 学分)

2.专业基础课(至少 12 学分)

学科专业核心基础课。

3.选修课(至少 8 学分)

包括专业选修课及公共选修课。

硕士研究生课程选课人数在 10 人以下一般不予开设。

(二)其他环节

其他环节不低于 5 学分,包括综合实践、学术交流、开题报

告、中期考核、论文答辩等,各学院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管理细

则。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应至少参加 5 次学术报告或主讲 1 次学

术报告。

第三章 管理工作

第八条 课程教学任务安排

(一)学院一般应安排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且教学效果良好

的教师任课。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,在校工作 3 年以上或教授过 2

门以上本科课程、教学效果良好者,经试讲、所在学院审核、研

究生院批准,可承担 1 门课程的教学任务。有一年以上海外交流

经历且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,经试讲、所在学

院审核、研究生院批准,可承担 1 门全英文课程的教学任务。

(二)任课教师应严格按照课程教学大纲组织教学,并制定

课程教学实施计划,对上课及实践教学计划予以安排,在课程教

学中应树立“三全育人”理念,融入思政元素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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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各门课程在开课期间,不得随意调课,如确有特殊原

因需调课,任课教师应提出申请,经学院分管研究生工作副院长

批准后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。未经批准擅自调课、停课者,扣减

相应工作量,情节严重的,予以通报批评。

(四)课程结束后,任课教师应严格按照课程教学大纲要求

组织命题并进行考核。试卷等考核资料留存于课程所在学院,待

学生毕业一年后,方可销毁。

(五)任课教师须在学期末将学生成绩进行网上录入,同时

将打印并签名的成绩单提交课程所在学院存档。

第九条 课程考核要求

列入教学计划的课程,在课程结束后均须进行考核,考核成

绩一律以百分制记分。

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者(低于 60 分为不及格),成绩在 45 分

以上(含 45 分)应进行补考,在 45 分以下应进行重修。补考安

排在课程开设学期的第四周进行,公共课补考由研究生院统一安

排,专业课补考由课程所在学院安排。重修考核与下一年级学生

的正常考核同时进行,如果下一年度该门课程未能正常开设,则

由研究生院会同学院组织补考。需补考或重修的学生,应在课程

开设学期的第一周向研究生院或课程所在学院提交申请,未提交

申请者,不得参加补考或重修。

第十条 硕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

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应在第三学期内完成并提交所在学院。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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士研究生应在导师及指导小组的指导下确定研究方向,在广泛阅

读文献资料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,制订学位论文开题报告。

组织开题报告评议会,并填写开题报告评议表。评议组由 3~

5 名熟悉本学科、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,就选题的科

学根据、目的意义、研究内容、研究方法、选题条件等做出论证

评议,开题报告评议表由学院存档备查。

第十一条 中期考核

为确保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,及时解决课程学习和论文开始

阶段的问题,保证学业的顺利完成,对硕士研究生进行中期考核。

(一)考核时间

中期考核安排在第四学期进行。

(二)考核内容

1.研究生汇报入学以来的思想品德与专业学习方面情况,对

本专业知识、所研究方向前沿的掌握情况等。

2.课程学习及其他必修环节完成情况。

3.学位论文进展情况。

未通过中期考核的研究生不得申请学位论文答辩。中期考核

材料由学院存档备查。

第十二条 学位论文答辩及学位授予

学位论文答辩及学位授予具体要求按照《长安大学硕士与博

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》中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
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,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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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《长安大学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》(长大研〔2016〕

117 号)同时废止。

抄送:校党政领导。

长安大学校长办公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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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9 年 11 月 11 日印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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