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一)学院一般应安排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且教学效果良好 的教师任课。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,在校工作 3 年以上或教授过 2 门以上本科课程、教学效果良好者,经试讲、所在学院审核、研 究生院批准,可承担 1 门课程的教学任务。有一年以上海外交流 经历且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,经试讲、所在学 院审核、研究生院批准,可承担 1 门全英文课程的教学任务。 (二)任课教师应严格按照课程教学大纲组织教学,并制定 课程教学实施计划,对上课及实践教学计划予以安排,在课程教 学中应树立“三全育人”理念,融入思政元素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