长 安 大 学 文 件
长大研〔2018〕111 号
关于印发《长安大学研究生毕业、结业、肄业
实施细则》的通知
校属有关单位:
为进一步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,健全研究生分流培养机
制,特制定《长安大学研究生毕业、结业、肄业实施细则》,经校
务会 2018 年 5 月 4 日会议审议通过,现予以印发,请遵照执行。
长安大学
2018 年 5 月 15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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长安大学研究生毕业、结业、肄业实施细则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,进一步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
工作,健全研究生分流培养机制,根据学校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,
结合我校研究生培养工作实际,特制定本实施细则。
第二条 研究生在校学习时间达到最长学习年限而未能授予
学位者,必须以毕业、结业、肄业等形式之一终止学籍,并办理
离校手续。
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学历教育的研究生。
第四条 学校设立研究生学历审定委员会(以下简称“委员
会”)。委员会由主管研究生工作的校领导、研究生院/研究生工
作部主要负责人、学院负责人和教师代表组成。委员会由研究生
院/研究生工作部提名,经校长批准成立,履行审核批准研究生毕
(结)业名单、研究和处理研究生毕(结)业争议事项等职责。
第二章 毕业管理规定
第五条 博士研究生申请毕业条件
(一)学习年限和基本要求
我校博士研究生学制及最长学习年限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
行。博士研究生按照培养计划要求修满规定学分,成绩合格,满
足毕业基本要求、但尚未满足学位授予条件的,可在最长学习年
限内申请毕业论文答辩。如在最长学习年限内不满足毕业要求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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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申请毕业论文答辩,则根据本细则第三章规定按结业或肄业处
理。
毕业论文答辩通过的博士研究生,在毕业后 3 年内如果满足
学位论文答辩的要求,可申请学位论文答辩。
如果直博或硕博连读研究生在申请博士毕业的同时申请硕士
学位,则博士毕业答辩和硕士学位答辩可合并进行,但须同时满
足二者的标准。
(二)学术成果要求
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应至少在 EI 收录期刊、CSCD 或 CSSCI
来源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 1 篇,方可申请毕业论文答辩。
研究成果须与毕业论文相关且以研究生本人为第一作者、长
安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。
(三)申请毕业答辩程序
博士研究生毕业论文的内容及格式要求应参照长安大学学位
论文相关要求。博士研究生毕业答辩程序如下:
1.申请人员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内到各学院提交相关申请材
料,各学院按照毕业论文答辩相关要求审核申请材料;
2.学院负责博士毕业论文送审,评审人由 3 名具有正高级职
称的专家组成,其中校外专家至少 1 名;
3.专家评阅意见返回学院并且全部通过后,申请人员填写《长
安大学博士研究生毕业答辩申请书》,经学院及研究生院签字审
批后组织毕业论文答辩;
4.毕业答辩委员会由 3 名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,其中
院外专家至少 1 名,指导教师不得担任委员,但应参加答辩。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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答辩中,指导教师除介绍申请人的有关情况、参与提问和听取答
辩外,须回避答辩委员会的评议阶段,不得参与答辩委员会决议
的讨论;
5.经毕业答辩委员会三分之二或以上委员同意毕业者,由学
院院长审核,报研究生院核准,准予毕业,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。
第六条 硕士研究生申请毕业条件
我校硕士研究生学制及最长学习年限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
行。硕士研究生按照培养计划要求修满规定学分,成绩合格,满
足毕业基本要求,但尚未满足学位授予条件的,可在最长学习年
毕业论文答辩通过的硕士研究生,在毕业后 2 年内如果满足
硕士研究生申请毕业论文答辩的学术成果基本要求由各学院
自行确定。
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的内容及格式要求应参照长安大学学位
论文相关要求。硕士研究生毕业答辩程序参照上述第五条 第(三)
项要求执行。
经毕业答辩委员会三分之二或以上委员同意毕业者,由学院
院长审核,报研究生院核准,准予毕业,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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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 结业与肄业管理规定
第七条 研究生在校学习时间达到最长学习年限,修完培养计
划规定内容,成绩合格,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,学校准予结业,
发给结业证书。
硕士在结业后 2 年内、博士在结业后 3 年内达到学校毕业要
求的,经本人申请,通过毕业审核程序,学校准予毕业,并换发
毕业证书,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,可获得学位证书。
在毕业证书、学位证书中,毕业时间、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
日期填写。
第八条 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,对学满一年以上,未完成
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退学的研究生,发给肄业证书;对学习不满
一年退学的研究生,发给学习证明。
对研究生退学的认定及处理程序按照《长安大学研究生学籍
管理规定》相关条款执行。
第九条 已肄业或退学的研究生不得再申请毕业(学位)论文
答辩,不换发毕业证书。
第四章 附 则
第十条 毕业、结业和肄业的研究生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
办理各项离校手续后方可领取证书。
第十一条 毕业、结业、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,经本人申请,
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,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。
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,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,
其他规定如与本规定不一致,以本规定为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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抄送:校党政领导。
长安大学校长办公室
2018 年 5 月 15 日印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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